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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

时间:2009-5-28 22:39:42 点击次数:4340

(中国美术家协会第二次主席团会议1999年1月14日通过)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各民族美术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美术家、美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二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团结、组织全国各民族美术家、美术工作者,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任务
  第五条 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美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美术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生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范。
  第七条 坚持美术创作的正确方向。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美术传统和革命美术传统,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提倡体裁、题材、艺术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美术人才,给予肯定和表扬。
  第八条 以贯彻党的文艺方针为前提,加强美术理论研究。提倡和鼓励各种学派和不同观点的自由讨论,开展美术评论。
  第九条 发现和培养美术创作、评论、编辑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第十条 努力办好本会机关刊物。遵循党的文艺方针,及时反映全国美术创作、理论研究以及有关活动的情况,反映中国美协和各省级美协、已经成为中国美协团体会员的全国性产业文联所属美协的工作状况,着眼于繁荣创作,加强理论研究,推出新人和交流信息,不断提高刊物水平。
  第十一条 尊重各民族美术传统和特色,大力培养民族美术家,促进各民族美术的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美术交流,巩固和扩大全国各民族美术家的大团结。
  第十二条 增进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美术家及海外同胞中美术家的联系、交流与团结,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推进中外美术交流,积极参加国际美术活动,增进同世界各国美术家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第十四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为会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美术活动创造良好环境。
 会员
  第十五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美术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各全国性产业文联所属美术家协会,凡赞成本会章程,符合加入团体会员条件者,可申请入会,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祥见《产业美协申请成为中国美协团体会员的条件》。凡已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的全国性产业文联美协中的个人会员,不再隶属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美协。
  第十六条 有中国公民身份,赞成本会章程,经本人申请并由各团体会员推荐,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报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本人作品,入选中国美协主办或中国美协参与主办——事先已确认为入会条件之一的全国性美术展览,累计满三次者;
  2、从事美术史论研究,具有较高学术水准并有著作出版者;
  3、从事美术编辑、美术教育、美术组织工作、艺术设计以及其他有关工作成绩卓著着;(详见“细则”)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本会委托团体会员联系本地区、本系统所属个人会员。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经本会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组织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中国美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国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按照一定原则,组织当地本会会员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从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祥见“细则”)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代表团体会员参加理事会的理事,由各团体会员从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里面通过民主协商,进行推举,再经全国代表大会履行选举程序。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替补人选,报中国美协主席团确认。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二十四条 由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会务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会由主席团酌情聘请顾问。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简称中国美协,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美术家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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